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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审核支付

文章来源:成都大观医院  发布时间:2018-10-24
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审核支付
支付标准
 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人员发生的符合《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医疗费用,按下列标准支付:
  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:[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(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)-全自费-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]X77%;
  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:[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(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)-全自费-按城乡居民成人档缴费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]X77%;
  未参加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支付标准为:[一次性住院费用总额(除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的个人首先自付费用)-全自费-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计算的统筹基金支付额]X77%。
   使用植入人体材料和人体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,个人首先自付部分按50%纳入支付。